耐熱性能應通過與防爆型式完整性有關的非金屬材料外殼或外殼的非金屬部件來確定,
參考壓力是在這些試驗期間測出的、相對于大氣壓力最大平滑壓力的最高值。為了獲得平滑壓力,需要利用一個 5X(1士10%)kHz的3 dB 點低通濾波器。
外殼耐壓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外殼是否能承受內部的爆炸壓力。試驗時,若外殼未發生使防爆型式失效的永久性變形或損壞,則認為試驗合格。此外,在接合面任何部位的間隙都不應有永久性的增大。
爆炸壓力(參考壓力)測定
每次試驗包括點燃外殼內部的爆炸性混合物和測量爆炸產生的壓力。
混合物應采用一個或幾個點燃源點燃。但是,如果外殼內裝有產生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的裝置,則可用該裝置來點燃(不一定要求該裝置產生預定的最大功率)。每次試驗過程中都應測量和記錄爆炸所產生的壓力。為找出產生的最大壓力組合,點燃源和壓力記錄裝置的安放位置由試驗室決定。制造商規定使用的可拆卸襯墊,在進行試驗時應裝到電氣設備上。應考慮外殼內部裝置的連續效應,例如旋轉裝置,可能造成導致參考壓力增加的顯著湍流。
應進行的試驗次數和使用的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在大氣壓下與空氣的體積比如下:
?、耦愲姎庠O備:3 次(9.8±0.5)%甲烷;
?、駻類電氣設備:3 次(4.6±0.3)%丙烷;
?、駼類電氣設備:3 次(8±0.5)%乙烯;
?、駽類電氣設備:5 次(14±1)%乙快和5次(31±1)%氫氣。
所有電動機應用至少兩個傳感器進行試驗,傳感器位于電動機兩端的旋轉區。點燃應在電動機的每一端開始,在電動機靜止和旋轉狀態下交互進行。至少進行 4 組試驗。如果提供有與電動機互相連接的非密封接線空腔,則設置 3 個傳感器,并考慮增加試驗組數。
對于ⅡB類電氣設備,如果在隔爆外殼試驗時可能出現壓力重疊,試驗應采上述氣體規定的相應級別的每種氣體至少進行 5 次試驗。接著還應采用(24±1)%的氫氣/甲烷(85/15)的混合物至少重復 5 次試驗。
過壓試驗
方法一(靜壓法):
施加的相應壓力應為:
1、參考壓力的 1.5 倍;或
2、對于不進行例行過壓試驗的外殼,試驗壓力應是參考壓力的 4 倍;或
3、對于用批量試驗代替例行過壓試驗的外殼,試驗壓力應是參考壓力的 3 倍;或
4、對于小型設備不能測定參考壓力時,則應采用表下表給出的相應壓力。
容積 | 類別 | 壓力 |
≤10 | Ⅰ、ⅡA、ⅡB、ⅡC | 1000kPa |
>10 | Ⅰ | 1000kPa |
>10 | ⅡA、ⅡB | 1500kPa |
>10 | ⅡC | 2000kPa |
加壓時間至少應為 10 s。
適用時,靜壓試驗在每個樣品上只進行一次。
如果試驗結果符合規定,并且沒有通過外殼壁泄露,則認為過壓試驗合格。注:通常用不可壓縮的液壓介質進行這些試驗。如果使用如空氣或惰性氣體等可壓縮的介質,外殼不合格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方法二(動壓法):
進行動壓試驗時應使外殼所承受的最大壓力為參考壓力的 1.5 倍。
當采用混合物進行該試驗時,可預壓以便產生 1.5 倍參考壓力的爆炸壓力。動壓試驗只進行一次,但ⅡC外殼每一種氣體應進行三次試驗。注:對有內部互連空腔的產品,不必在每個空腔啟動一次點燃。對認為必要的每種配置都進行試驗。一個空腔內的高壓力可降低傳播的可能性,而低壓力可增加該可能性。如果試驗結果未發生變形或損壞,則認為過壓試驗合格。
以上兩種方法為等效關系,只需要采用其中一種方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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